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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ust 1, 2009 at 5:21 am #80529
誠惶誠恐
Participant本帖最後由 誠惶誠恐 於 2009-9-17 19:03 編輯
道德與宗教
道德是神啟嗎?
基督教神學主張道德是神的啟示,例如《舊約》的摩西十誡,《新約》耶穌的誡命,然而在非信徒來說,自然不能贊成道德是源於神的啟示,其實道德比宗教起源得早,道德與宗教皆是在人們長期的社會生活形成的,是依靠社會輿論、人們的信念、習慣而形成的精神力量,宗教產生後為了擴大影響,把一些社會的道德規範如不偷竊,不誣陷等納入自己的教義,成為宗教道德。所以我們說宗教道德只是神聖化了的世俗道德,而且絕非神啟。(1)
當代宗教哲學家凱‧尼爾森(Kai Nielsen,1925- )論證說,上帝之所以有善、愛、公義等道德屬性,完全是人賦予的,當我們有了善的標準,我們才以之來判斷上帝的行為,正如我們之所以會說一個人是友好的,是因為我們早己知道友好意味什麼;所以當我們說上帝是善的時候,其實我心中已經有了善的標準了。結果,我們與其說上帝是道德倫理的終極,不如說人類的道德直覺才是終極的標準。(2)
宗教道德能導人向善嗎?
某些哲學家如康德主張對神的信仰是維持人類道德標準的規範,所以基督徒把愛神視為人生的最高美德,表面上我們好像看到宗教有助規範人的行為,達成勸善止惡的目的,然而歷史證明,對神的絕對信仰不但不能導人向善,而且是十分危險的,因為信徒往往籍著神的名義做出駭人聽聞的行為。
宗教信仰隱含的功利主義只會助長了人的物慾及利己觀念的膨脹,當中以猶太教及基督教的上帝觀最為明顯,現代倫理學家弗蘭克納很尖銳地指出:服從上帝的教導,就會得到恩賜;違反上帝教導,就會受到懲罰。他說:“從根本上說,一個人應該做對他自己有利的事……上帝安排我們按他的指令行事,就會對我們有利。”(3)
正如哲學家費爾巴哈說,宗教起源的心理因素是利己心態,這在基督教中至為明顯,基督徒經常強調愛,認為耶穌體現著無限大愛,然而基督教的天堂地獄教義赤裸裸地體現了基督徒最大的私心,宗教主張對天國的渴望和對地獄的恐懼的本質是人類趨吉避凶的心態,究其表裡,掙得來世天國就必須在現世行善(基督徒所謂的傳福音,所謂的愛),不難看出,基督徒愛的面具背後不過是商業中的等價交換,而從基督徒的生活實踐,我們更加不能看到基督徒的道德標準比無宗教人士高,從歷史的十字軍東征到持續到今日的教會權力鬥爭,我們可以斷言宗教不但不能導人向善,而且會使人更加自私。(4)
宗教與人道主義相容嗎?
我們無法相信宗教道德與人道主義相合,宗教本是顛倒的世界觀,虛幻的反映,所以它要求人對神單方面的無限服從,無限敬畏,這是一種主奴關係,人永遠俯伏在神的寶座面前,從而喪失人的自我意識,人的本質,而且在對神無限服從的另一方面,信徒在實際生活不免會忽略甚至背叛了對個人,集體的道德義務,所以在基督徒看來,為了體現對神的愛,即使做出在社會道德看來違反了人倫的行為來,也是無可厚非的,正如在《聖經‧舊約》,上帝竟然要求用人祭來表現對神的忠心。(5)
以基督教的原罪教義來說,主張人有罪性,這是反人道的明顯體現,正如奧古斯丁在他的《上帝之城》中認為,好皇帝和壞皇帝沒有本質上的差別,雖M壞皇帝亂殺無辜,但在原罪教義下,被殺的人也是有罪的,這是神意的體現,難怪十誡中“不可殺人”一誡列於第六,不像佛教列於誡首。(6)
所以我們說宗教某程度上不單止不人道,甚至違反人道,健全的社會本應體現出人與人、人與社會及集體承擔道德義務,使人能夠按照人的本質生活,實現著真正的自由、平等和博愛,這些一切對宗教來說,都是格格不入的。
宗教道德的狹隘性
宗教信徒,特別是持一神信仰的宗教徒,他們的倫理觀以上帝為中心,結果否定了一切以人為本的人性、人道及人權,這種精神體現在耶穌所說:“人到我這裏來,若不愛我勝過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姐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馬太10:35-37)。
這精精神體現在宗教信徒身上,就是犧牲人倫來換取宗教倫理,正如美國哲學家威廉‧詹姆士所說:“一個太窄的心靈只有可用一種感情之地,在愛上帝的感情中佔有了這種感情,就會把一切愛人類並為人類效用的心排除了。對這種可憐的過度虔奉,英文內沒有這個名字,因此我把它叫做’奉神病態’。”(7)
故此在宗教徒的思想中,除了神的倫理外,就沒有一切倫理了,主張道德教育要透過宗教教育來實現,甚至認為沒有宗教信仰的群體就沒有了道德規範,這種狹窄的倫理觀忽視了以下一個事實,即是不信教的群體也可以通過世俗道德來規範倫理,例如我國二千年來一直以儒家思想作為道德準則,它以“仁”來規範一切德性和美德,這是人類倫理史上所僅見的。(8)
以神為本的倫理觀的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它導致各教派互相爭鬥,攘成宗教衝突,正如在《聖經‧申命記》(7:1-2)中就已經有訓誡以色列人對信仰別神的赫人、革迦撒人、亞摩利人、迦南人等要“滅絕淨盡”,又如耶穌一方面提倡要愛人如己,另一方面卻說:“不與我相合的,就是敵我的”(馬太12:30),這種精神的具體體現就是宗教戰爭,中世紀宗教判所以上帝的名義將千萬個異教徒殘忍地活活燒死,即為明證。(9)
宗教道德與現代性
世界的主要宗教都有悠久的歷史,當中的經典包含著當時人民某些社會規範,可是當中很多道德規範是否仍然適用於現代社會呢?以基督教為例,耶穌對奴隸制度的默認,主張休妻便是犯了姦淫罪(見太5:32、太19:9),這些道德準則與今天已經格格不入了,在今天,大概沒有人會認為奴隸制度是合理的制度,也沒有人會認為兩個人因性格不合相處不了而離婚便犯了姦淫罪,而娶那被休的婦女也犯了姦淫罪。可是在耶穌生活的時代,這些道德準則是理所當然的。
註
(1)馮天策:《宗教論》,山東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1頁。
(2)[美]麥克‧彼得森、威廉‧哈斯克:《理性與宗教信念‧宗教哲學導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87頁。
(3)弗蘭克納:《倫理學》,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7年版,第59頁。
(4)吳倬:《神的世界探源》,清華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20-221頁。
(5)同上書,第211-212頁。
(6)陳麟書:《宗教倫理學概論》,宗教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頁。
(7)[美]威廉‧詹姆士:《宗教經驗之種種》,商務印書館1947年版,第366頁。
(8)陳麟書:《宗教倫理學概論》,宗教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頁。
(9)同上書,第64-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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